平安银行两家分行触碰红线,受罚金额临近900万元。
近日获悉,中国银保监会湖州监管分局对平安银行湖州分行进行处罚;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分局对平安银行北京分行进行处罚。
据其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平安银行湖州分行存在“贷款用途不真实、员工违规保管经客户签章但关键条款空白的承诺书等重要资料、不配合监管检查”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9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二手房按揭首付比例不符合规定,个人贷款业务内控管理存在多项缺陷,以表外资金掩盖表内承兑汇票垫款,以结构化融资提供资金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以融资租赁公司为通道违规为县级公立医院融资”等主要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777.2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此外负责人也获得相应的处罚。
处罚依据数条叠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第七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