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罚单再次来临。
据池州银保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5月25日,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发放借新还旧贷款,延迟风险暴露”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该行被处以3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此外,负责人“同罪”受罚。
时任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部总经理,负责该笔贷款的营销、清收及五级分类工作的徐红讯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被处以警告处分。
据了解,“借新还旧”是指商业银行在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的情况下,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于银行而言对化解风险有一定作用,但也存在损害银行债权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