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依规取消了11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营资格。今年以来,已有宁夏、云南、河南、山西、吉林、四川、江苏、湖南等多个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取消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公告。
2008年5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开篇即明确了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目的是“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然而,在随后的试点实践中,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明显偏离了文件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大量小额贷款公司在城乡接合部设立,有的甚至在城市中心开办,与正规的金融机构共享小额信贷业务这块“蛋糕”。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传统产业面临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投资增速整体放缓,有效信贷需求逐步趋弱,小额信贷业务持续萎缩。
同时,面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多部门出台政策,引导传统金融机构将更多信贷资源向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倾斜,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客户还能享受银行的“无还本续贷”服务。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小额贷款公司,尤其是在城市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空间。
对此小额贷款公司应回归农村、回归主营业务本源,在乡村振兴的伟大实践中施展作为。
小额贷款公司的未来在农村,是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初心使命。
“小额贷款组织是农村金融的组成部分,是激活农村金融的催化剂。”在农村,提供贷款的主要还是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垄断。小额贷款公司应充分发挥机制灵活、信息对称、交易成本低、融资效率高的优势,立足县域,向广大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小额贷款,满足其“短、频、快”的融资需求。
小额贷款公司的未来在农村,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
现阶段,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能完全依靠财政投入,还需要建立能够确保社会资金进入农业农村的金融体系。2019年2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有益补充作用”。
“有益补充”一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准确的功能定位。小额贷款公司应面向传统金融机构不愿、不想涉足的领域和群体,坚持把民风民情、农民的伦理、道德、家风人品作为信用要素,把农田作物、养殖场圈、设施大棚、水塘等经营项目作为信用保障,尝试培养信用、开发信用、运用信用和提升信用,努力探索县域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贷款模式,有效解决“三农”信用贷款存在的实质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