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四部委发布的《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实行,有效期为5年。
《实施办法》旨在为提振深圳地区的就业创业局势,规范管理创业担保贷款。
其中对“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流程管理”、“担保基金管理”、“贴息支出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激励机制”、“职责分工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详情说明。
从“贷款对象和条件”上看,《实施办法》明确表示,创业担保贷款面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具体经营项目、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创业者,且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借款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同时面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当年新招用职工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为其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从“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上看,针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60万元的最高额度;针对合伙经营的创业贷款,提供合伙人每人最高6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针对小微企业,提供500万元的最高额度。期限均不超过3年,同时给予一定比例及规定次数的贴息。
上述便是相关内容,具体以当地政策文件为准。通过提供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助力当地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群体获得资金帮扶,进一步推动就业创业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