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两年,小额贷款纠纷多发。很多咨询的当事人要么是实际拿到的钱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额;要么是贷款的利息高的惊人,尤其是短期贷款,动辄月利息百分之三四十;要么因为无钱还款,被小额贷款公司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催债;要么以上三种情况皆有。
而且很多咨询人是刚入校门的大学生们,由于社会经验的缺乏,轻易相信小额贷款公司放贷快、无抵押的宣传,很快和小额贷款公司签署借款协议。但这种方便的借款方式随之而来的是高额的利息、因无法还款而经受的巨大压力。被追债的债务人们,要么担惊受怕竭尽所能地还款,要么实在无力承担时由家长出面还钱或诉讼。
有这样一个案子:大一的小阳和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给小阳9万元,当时款项由贷款公司账户直接打给小阳,后贷款公司工作人员陪着小阳去银行取现6万元,这6万元又被小额贷款公司以利息的名义拿走!同时,合同约定小阳要在5个月内还清9万元借款及利息!
实际上,小额贷款公司是违法的,《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上述合同纠纷中,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行为是违法的,应认为小阳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3万元,至于利息,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则超过的部分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
综上,合法范围内的小额贷是受法律保护的,应该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清借款。如果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本身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必过分担心所谓的会将借款人拉到黑名单或报警处理的威胁言论。因为这属于民事的合同纠纷,到最后的最后,还有法院的判决及强制执行来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益,同时保护借款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