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生的原因都是利率的问题所引起的,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怎样规定的。
民间借贷约定利息在24%以内,当事人起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这类利息只要不突破24%,都要给予法律保护。当然在实践中间,确实有这样一个情况,有些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是超过24%,没有超过36%,因为36%就是无效,24%与36%之间的债务叫做自然债务。
这类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所以起诉到法院不予以保护,但是这个合同如果约定利率以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这个偿还是有效的,如果偿还以后又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超过24%部分利息的,不能支持。但超过36%以上的是无效,即使自愿给付了,也可基于合同无效要求返还。
由上文可以得出结论,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发生多是源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不合理不合法性所引起的,为此,需要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来规制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