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9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女老板苏某某的申诉请求,这已是其被两级法院认定为骗贷罪后的申诉程序。虽然其坚持认为案涉贷款具有真实、足额抵押担保且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齐商银行)也并未因此蒙受损失,同时苏某某认为齐商银行明知贷款资料系伪造依然发放贷款。
一则判决文书披露了苏某某骗取贷款的细节。2012年10月25日至2016年11月17日期间,苏某某通过伪造公司财务资料、虚构借款用途和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以其担任法人的滨州市欣星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欣星工贸)的名义先后5次向齐商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额度均为1000万元。此后,从归还第一笔贷款开始,苏某某便使用过桥资金,并分别于2013年10月24日和25日、2014年11月20日、2015年11月16日和2016年11月8日,偿还了前4次借款。
11月17日,苏某某第五次利用虚假资料向齐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截止日为2017年11月6日。然而,与前四次不同的是,该笔贷款在2017年2月24日出现欠息,而且苏某某并未再次以拆借过桥资金的方式进行续贷。至贷款期限届满,苏某某再未偿还本息。截至2018年2月22日,该笔贷款本息未结清金额合计为1078.5万元。
判决书披露,上述贷款均被转账给华龙公司、华星公司使用,且华龙公司以其土地、在建工程或房产为每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据苏某某证词,涉案贷款是华龙公司以欣星工贸的名义所借,其只是经办人,而且齐商银行并未承受贷款损失。第五次贷款时,华龙公司以其位于滨州市华星商住小区提供抵押担保,该小区产权面积3429.94平方米。当时签订的抵押合同中,上述房产估值为3344.19万元。对此,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判时称,苏某某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向银行提供了真实的抵押担保,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即便如此,苏某某依然没能逃脱法律制裁,法院一审以犯骗取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随后,苏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除一审时的抗辩理由外,苏某某称银行对其提供虚假购销合同、公司资产负债表、现金流等材料明知,该部分资料虚假不是银行发放贷款的主要因素。2019年1月28日,法院驳回了苏某某的上诉。2019年7月9日,苏某某的申诉再次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