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贷款机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收取贷款,不得多收取贷款人的贷款。如果出现贷款机构多收取贷款人贷款的情况,贷款人应当前往贷款机构咨询具体原因。
如果贷款机构给出的解释不合理,贷款人可以凭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起诉贷款机构。一般情况下,多收取贷款是由于贷款机构工作人员的失误,或贷款机构系统出现的错误。
如果因为贷款机构的失误给贷款人带来了损失,贷款人可以前往贷款机构协商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