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作为社会的润滑剂,存在一定的合理性。通过合法借贷,借款人获得生活或者生产所需要的资金。但是,如果利率过高而形成高利贷,对于社会生产的破坏作用也触目惊心。几年前的“于欢辱母杀人案”中,高利贷不仅摧毁了于欢家庭经营的企业,还引发了刑事案件,使得于欢和恶意催收者的家庭都蒙受了意想不到的损失。
基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制。具体来说,法律对于借贷关系的保护,有一个“两线三区”的规则,如下图所示:
根据真实的借款利率(内部收益率),以24%和36%分别划两条线,将利率分为三个区间:
(1)司法保护区,即内部收益率(年化)在24%以内的利息收入,受到司法保护,出借机构如果凭借款合同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如果,在该区域内的借款人拒绝还款,出借机构可以凭法院的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2)自然债务区,即内部收益率(年化)在24%到36%之间的利息收入,该部分属于“可还可不还,还了也白还”的区域。如果借款人对处于该区域的利息拒绝偿还,出借机构凭合同起诉还款,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如果借款人主动还了这部分利息,事后想反悔的话,法院也不会支持。
(3)无效区,即内部收益率(年化)在36%以上的利息收入,该部分利息收入无效,借款人可以直接拒绝还款,如果已经还款的,事后反悔,也可以诉请法院支持返还该部分无效利息。
在此,我们结合真实借款利率(内部收益率)为23%/30%/38%的三款借款合同进行解释,分别讨论如下:
(1)对于年化利率为23%的借款,属于合法借贷,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借款人拒绝还本付息,出借机构可以诉请法院维护权益,必要时可以对借款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2)对于年化利率为30%的借款合同,如果借款人拒绝还本付息,出借机构只能向法院请求对本金和24%的利息进行返还,对于处于自然债务区的6%的利息,借款人可以拒绝偿还。但是,如果借款人对于6%的利息已经返还了,事后反悔了,以利率过高为由希望取回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3)对于年化利率为38%的借款合同,借款人也只需要偿还本金和24%的利息,对于超过部分可以拒付。但是,如果借款人已经还了全部本金和利息,事后又反悔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退还超过36%的部分,即2%的利息,对于退还36%以下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可知,无论借款合同的利率报价有多高,借款人最多只要还清本金和年化利率为24%的利息就可以了。对于多还部分,低于36%的部分属于“还了也白还”,高于36%的部分,则可以请求出借人或出借机构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