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飞等人收购银行卡,高价转卖给诈骗团伙,以此牟利。
近日,岳阳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被告人康某飞、阎某远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康某飞在辽宁省朝阳市等地以1215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阎某远、苑某达、秦某冬、赵某虎等人处共计收购信用卡48张,后按邵某的要求快递到广东省茂名市。
康某每张信用卡获利100元,共计非法获利4800元。2018年7月份,被告人阎某远为谋取利益以3100元的价格从阎某国、李某刚等人处收购信用卡21张,之后以6600元的价格卖给了康某飞,非法获利3500元。2018年5月份,被告人康某飞通过微信认识了赵某虎,以办理贷款为由让赵某虎为其收购信用卡。赵某虎在某车贷微信群里面以办理贷款为由分4次收了5张信用卡,并按照康某飞的要求邮寄到了广东省茂名市。康某飞给了赵某虎4000元好处费。
2018年7月份,被告人康某飞通过租车认识了被告人阎某远,并让阎某远以4张/800元的价格替其收购信用卡。阎某远介绍他人办了4张信用卡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了康某飞。阎某远看到有利可图以自己的名义也办了4张银行卡,后又游说李某等7人每人分别办了4张信用卡,共计32张信用卡卖给了康某飞,康某飞共计付给了阎某远5800元钱,阎某远非法获利3500元。康某飞还通过其他途径收购银行卡,以此牟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飞、阎某远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