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裁判文书网披露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则刑事判决书。其中公示稠州商业银行员工朱某存在伙同企业骗贷的违法行为,并被判处4年的有期徒刑。
据了解,朱某尚在稠州商业银行工作时,主要负责信贷业务。拥有信贷申办知识,对所工作的银行审批流程熟记于心,本该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的她,动了歪心思,做起了“内贼”。
在2012年,朱某伙同天台富龙橡胶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戴某、浙江天台华诺机电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实施骗贷。三人分工协作,身为企业老板的戴某以及周某伪造材料,提供学家的房产证、土地转让合同、购销合同等,随后经手朱某,顺利将其送往审批最后环节。
最终,通过虚假的材料,在内部人员的协助下,天台富龙橡胶有限公司“顺利”骗取贷款资金400万元人民币;浙江天台华诺机电有限公司“顺利”骗取贷款资金200万元人民币。
7年的时间匆匆溜走,当初骗贷的资金依旧未见踪影。
2019年,朱某主动投案,但因未如实供述其与他人伪造购销合同以及签订虚假土地转让合同的犯罪行为,不被认定为自首。最终,朱某最终玩火自焚,因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定为犯骗取贷款罪。一审判处朱某娇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伪造证据的戴某、周某也得到相应的处罚。
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主要为切实存在资金需求的用户提供资金扶持。上述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占用国家信贷资源,同时扰乱贷款秩序,为他人带去麻烦。商业银行或更需要在管理机制上下功夫,同时银行职工也需树立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