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担保贷款就是根据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约定用借款人的财产或第三人财产为贷款保障,并在必要时由第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一种贷款。而且要求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那么,担保贷款抵押担保顺序“被提前”怎么办?卡宝宝小编通过以下一个案例为大家解释一下。
小张因买房,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100万元,其用所买的二手房做了抵押登记;由于该二手房房龄大,为防范风险,银行要求小张提供更多的担保物,小张于是说动了亲戚小王把房子也作为抵押担保。在合同上清晰注明,小张的房屋抵押登记是第一顺位的,如果小张的房屋不足以抵偿所欠债务时,银行才能主张对小王房屋的抵押权。
后来小张因故无法偿还债务,拖欠银行贷款本息高达90万元;但小张却与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一道私自解除了其房屋的抵押权,而小王对此根本不知情。此后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小王的房屋以偿还欠贷。银行此举是否合理?
法律人士表示,银行的做法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第19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具体至本案,由于银行放弃了对小张房屋的抵押权,造成小王房屋的抵押权顺位前移,但小王对此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王在银行放弃抵押权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可以免除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