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分局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据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到位、借贷搭售、对房地产开发贷及预售资金监管不力等”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罚款100万元。
依据的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其中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公开信息显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一家跨区域经营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至今,服务多个有金融业务的用户。经营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投资理财、贷款、个人通知存款、银行缴费、公司业务,为客户提供理财,贷款,信用卡,生活等全方位的银行金融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