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新“通知公告”,发布“关于办理变更担保方式相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内容显示,调整办理变更担保方式政策旨在“落实住建部发布的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56-2017),方便借款人办理担保方式变更现骨干业务”。
其中主要涵盖两方面内容,其一为在贷款期间变更担保方式的申办流程;其二为变更担保方式后,新的抵押物的价值评估上限及贷款期限范围。
在贷款期间变更担保方式的申办流程上,通知表示,“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内,当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因抵(质)押物减值、灭失等原因,需变更原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时,借款人可向原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承贷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在变更后新的抵押物的价值评估上限及贷款期限范围上,通知表示,“借款人申请变更担保方式,提供或追加新的抵押物的,新的抵押物应按要求进行评估,贷款余额与新的抵押物价值之比不得大于70%,且新的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应长于剩余贷款期限”。
该通知将于2020年11月1日正式实行,有限期为5年。
有此需求的用户或可咨询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热线,深入了解,争取早日满足自身需求。
具体以当地执行政策实际为准,详情请前往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的“信息公开-通知公告”内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