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分局对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据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因存在“2018年7月至8月,该行放任某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2019年3月,该行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某笔个人消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购房;2016年至2019年,该行办理部分保理业务未审核贸易背景”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被责令改正并处以120万元的罚金。
依据的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公开信息显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