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海南省金融监管局发布了《关于设立四类业态的受理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的公告。
公告内容明确四类业态设立所需具备的受理条件及所需提供的材料,明确的业态机构类型分别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其中单看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该公告内容明确指出需要满足六大条件。
一是“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二是“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公司”字样”;三是“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四是“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五是“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六是“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在第三点,该公告限定了不同组织形式有不同的注册资本下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同时明确个体持股比例。
此外,该公告也对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股东)、其他出资人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进行明确。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股东),明确“第一大股东必须为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3年连续赢利,且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等;针对其他出资人,若是自然人则需要“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无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若是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需“合法设立且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针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学历等级及专业等。
条件符合,还需准备不下十七项的材料清单。
有意向的群体请自行前往海南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信息公开-公示公告”处查看详情,以官网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