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信借款协议
甲方(借款人) : (共同借款人): 身份证号:
乙方(出借人) :唐宁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方有指定用途的借款协议;
2、乙方有一定闲余资金;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 借款的审核与发放
1、甲方的借款申请获得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宜信惠民投资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推荐及乙方认可后, 宜信惠普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会采用电话录音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最终所获之借款额度、还款期限、月还款额等取决于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审核结果、宜信 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推荐及乙方认可,以有限惠普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对甲方的电话通知内容为准。若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将相应款项打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生效。若宜信惠普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电话通知甲方的借款额度,还款期限。月还款额等重要事项与甲方的申请内容不一致,则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采用电话录音方式通知甲方、且甲方在电话中亲自确认接受调整后,本《借款协议》自将相应款项打入甲方指定账户后生效。甲方认可电话告知内容后,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将载有与电话录音告知一致内容的 《借款客户告知书》 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甲方,甲方需在《借款客户告知书》 发出30天内通过邮寄方式寄回乙方、同时甲方需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将客户告知书传给宜信惠普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否则,乙方有权取消 借款并要求甲方将剩余欠款一次性还清乙方自主自愿依据 《借款客户告知书》 规定的内容向甲方出借款项,将出借款项定向支付给甲方咋《转账授权委托书》中所述指定借款用途的产品提供商专用账号,此款项用于甲方支付购买指定产品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出借人付款履行付款责任后,由甲方自行处理与产品提供商的有关事宜。
2、甲方确认系自愿选择《转账授权委托书》中所述产品供应商及其产品,乙方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或其它相关事宜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甲方与产品提供商之间的争议过程和结果如何,甲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条款的规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不得中断或终止还款,任何情况下,甲方都必须如期还款。
3、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人共同承担与借款相关的一切法律义务和责任,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人在借款关系中处于完全同等的地位。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权接受乙方委托要求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中的任何一方清偿全部欠款。
第二条 借款的偿还
1、甲方按月向乙方偿还本金和利息,共同借款人对本借款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的费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甲方同意乙方委托合作机构从甲方指定的本人以下专用还款账户中按期划取 应还本息:还款账户名(应与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姓名一致) 开户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不支持存折]、□招商银行[不支持存折]) 。
3、甲方须在每月还款当日(不得迟于 18:00)或之前将月偿还本息数额存入本甲方专用账号中。不论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均保证按时足额还款,若因甲方存入金额不足而导致扣款失败,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4、如还款日遇到法定假日或公休日,还款日期不进行顺延。
5、还款日为每月 30 日,则遇到天数不足 30 天的月份,还款日为应还款当月的最后一天;
第三条 罚息和逾期违约金
计算方法如下:
1、逾期违约金:按照当月应还本息的 5%计算,不低于 50 元,每月单独计算。
2、罚息:每日支付所有未还本息总和的 0.05%,每月单独计算,每月的未还本息总和为当期及以后各期的未还本息总和。
3、如当月部分还款,则当月用以计算罚息的未还本息总和不变,直至甲方把当月所有款项结算(包括本息、罚息和逾期违约金)。
4、若甲方偿还金额不足,偿还顺序按照先后顺序为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 罚息、逾期违约金、应还利息、应还本金。
5、甲方在剩余划款期数为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情况下,可以在本协议项下规定的还款日的 10 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并在征得同意后三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本金还清,同时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按协议约定的尚未偿还的预期利息和相应费用总和的 50%收取。
第四条 借款专用用途
1、甲方应按照《转账授权委托书》规定的制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改变借款用途将被视为根本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提前返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所有相应费用。乙方保留将甲方违约失信的相关信息在媒体披露的权利。因甲方逃避还款而带来的调查及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
2、如甲方与《转账授权委托书》中制定产品提供商发生争议且协调后最终由产品提供商退款,此种情况,应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
5 项一次性提前还款计算还款额, 由该产品提供商将退款支付给乙方, 余款由甲方一次性偿还给乙方。
第五条 利率及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宜信普惠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有权依据甲方资信状况的不同设定不同水平的利率,具体以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向甲方出具的《客户告知书》为准。
第六条 债权转让
乙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本协议下其对甲方债权的对外转让,无须通知甲方。在乙方的债权转让后,甲方需对债权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下其对乙方的还款义务,不得已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第七条 变更通知
甲方有义务在下述信息变更三日内提供其更新的信息给乙方;家庭联系人以及紧急联系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址、住所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的变更。 对于因甲方未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其他
1、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文首所载日期成立,自甲方认可信宜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电话通知及乙方按照《借款客户告知书》及《转账授权委托书》要求完成付款生效后。甲方将本协议下全部本金、利息、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罚息、违约金等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失效。
2、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本借款项下所有法律责任与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因与另一方之间发生任何法律纠纷或争议,另一方的死亡,伤残、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还款能力、本协议条款对另一方的失效或与另一方的特殊约定为由拒绝归还本借款。
3、本协议条款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在本协议签署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甲方签署的《转账授权委托书》以及《借款客户告知书》等相关文本均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5、各方确认,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本协议中任一条款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甲方(借款人)签字: 乙方(出借人)签章:
(共同借款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