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河南银保监局平顶山分局于6月21日对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据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发放借冒名贷款、未按规定报送案件信息”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4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其中依据的条例分别有《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冒名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冒名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主要对借冒名贷款做出明确概念及风险提示。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案件风险信息经调查确认为案件的,或者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未经报送案件风险信息直接确认为案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附件二)。案件信息报送的时点为案件确认后24小时之内。案件的确认标准为: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并立案的;银监局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并立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涉案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