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作出行政处罚。
据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因存在“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向不具备借款主体资格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信贷资金实际由第三方使用”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罚80万元。
依据的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公开信息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83年10月31日,经营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