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多部门发布通知,对公积金贷款环节的收费行为作为明确引导,以进一步规范公积金贷款秩序。
内容针对公积金贷款环节的收费行为进行详细分点,同时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7条规范意见,同时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自查并及时就问题做出整改。
1、不得将房屋抵押价值评估费用转嫁贷款申请人承担;
2、向贷款申请人提供抵押贷款时,不得将房屋抵押权登记费转嫁由贷款申请人承担,房屋抵押权登记费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3、不得在发放贷款时强制要求贷款申请人购买保险等金融产品;
4、不得强制要求贷款申请人在指定机构对抵押物进行担保,并向贷款申请人收取费用;
5、不得引导、推荐、诱导贷款申请人进行公证,变相地将自身的贷款审查审核职能交由公证机构来完成;
6、在推广使用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以第三方机构收取费用;
7、依法依规选择公积金组合贷款合作商业银行,不得排除和限制商业银行公平竞争的权利,也不得排除贷款申请人自主选择受委托商业银行完成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权利。
如若用户发现有住房公积金中心存在费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拨打12315进行举报投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