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就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该公告内容为规范武汉地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防范贷款风险,拟定《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27日,还剩6天。有意见的市民可通过邮件的形式投放建议。
那么拟定的《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现行政策有何不同?主要体现在“商转公贷款”上。
“商转公贷款”明确认房制度:
“商转公贷款”首套住房的认定条件为,转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仅有一套住房,并与拟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屋为同一套住房,且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无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而商转公贷款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条件为,转贷人及配偶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登记有二套住房,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或者转贷人及配偶在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有二套(含)以内住房,且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仅有一次贷款记录,并已结清,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的;
此外还具体明确婚姻关系中的情形。如若转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其中一方已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名义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若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离异后其中一方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明确“商转公贷款”办理条件:
该意见稿明确表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被认定为“商转公贷款”的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转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已分别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现以夫妻名义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原商贷房屋为非婚姻联名购买的均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同时,延长商贷发放还款期,由原来的“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6个月及以上”,修改为“原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12个月及以上”。
延长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期延:
该意见稿明确表示将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房屋房龄上限及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最长期限,均由20年上调至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