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5类失信被执行人可申请修复信用,也明确表示有4类失信被执行人无法申请信用修复。通过这一激励机制进一步推进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
这5类群体分别为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且配合法院处置的;执行中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为其它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本身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且配合法院执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且配合法院执行的;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其他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失信被执行人。
而存在以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承诺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以伪造、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含担保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情形的失信被执行人则无法申请信用修复。
其中,将“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明文列入,如若有符合条件的学生深受“校园贷”这类不良贷款的荼毒,个人征信受到严重影响,导致后续金融业务无法申办,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及准备所要求的材料,提交至执行法院案件承办人处或执行事务专区工作人员处,等到结果,如若符合信用修复的条件,会直接更新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解除联合惩戒措施。
这一举措的出台执行,对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起到激励作用,可让被允许申请修复信用的群体从多种限制中“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