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丽水监管分局对中国银行龙泉市分行作出行政处罚。
据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中国银行龙泉市分行因存在“贷前调查不到位、发放用途不真实贷款与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案件信息”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处以50万元的罚金。
贷前调查,是贷款“三查”中的一环,和贷时审查、贷后管理共同作为贷款管理机制,起到监督放贷业务的作用。通过贷款“三查”,或能及时排查放贷风险,维护放贷资金的安全,或能及时追踪贷款去向,惩罚违规用贷行为,以此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依据的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公开信息显示,中国银行成立于1983年10月31日。经营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