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新“中心公告”,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代拟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内容显示,拟稿旨在“深入推进该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
该意见稿共有五章二十七条,分别是“总则”、“账户设立、转移、销户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附则”。
在“账户设立、转移、销户及缴存”上,指出对“自愿缴存人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集中管理”,同时规范自愿缴存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合作”事宜。如自愿缴存人需和中心签订相关协议,约定缴存金额、方式等内容,以此保障缴存行为的正常进行;如自愿缴存人应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自愿缴存基数、月缴存额每年可调整一次,同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应保持不变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愿缴存人“连续3个月未正常缴存的,账户状态即转为封存。自愿缴存人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自愿缴存人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可以选择自愿销户。自愿销户的,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办理自愿缴存。”
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上,规范自愿缴存人可非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三类情形;规范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自愿缴存人可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情形。以及对管理中心开展缴存余额对冲支付公积金贷款本息、对冲支付租金等业务予以支持。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上,明确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愿缴存人需满足的条件,同时确定退役军人等有突出贡献群体中的自愿缴存人可享有优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权利。
此外,确定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时间系数、月还款额影响项、还款事宜。
详情请自行前往该官网“中心公告”处了解,如若有社会公众意提出意见和建议,可在2020年11月4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和电联的方式向该中心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