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共有12条意见,涉及着力优化服务、加强政策引导、改进监管工作三方面。
《通知》明确了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中,投向自然人不超过200万元的和投向企业不超过净资产2%(与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限额规定执行孰低原则)的单户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60%,同一借款人及关联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5%。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不得用于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中,投向自然人不超过200万元的和投向企业不超过净资产2%(与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限额规定执行孰低原则)的单户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60%,同一借款人及关联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不得用于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通知在适当放宽经营范围上提出了详细标准。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低于3亿元的,在批准县域或市区范围经营;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或者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且近2年分类评级达到I级的,经批准可在全市范围经营;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或者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且近2年分类评级达到I级的,经批准可在全省范围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除开展放贷业务外,上年度分类评级I级、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经批准可以开展股权投资、票据贴现等业务,相关业务操作须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要求,股权投资业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票据贴现业务必须坚持贸易背景真实性,严禁资金空转。对于资产不低于3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权益性投资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0%(含本次投资)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国内企业或境外机构,拟发起设立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不受主发起人发起地域限制。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参与金融精准扶贫,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增强对偏远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专门经营10万元以下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且近2年贷款综合实际利率不高于全省平均值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