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贷受罚的商业银行名单又添“新成员”。
据中国银保监会宁波银保监局于2020年7月22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宁波分行因存在“通过各种不正当方式吸收存款;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违规处置不良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205万元,同时责令该分行对相关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其中,相关责任人陈露波、胡燕青因违规办理信贷业务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相关责任人黄建锋对所在机构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重组贷款五级分类未下调、部分票据业务无真实贸易背景等违规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一张罚单“突破”2百万元级别,直接反映出该行漏洞问题严重,如管理不尽职,违规进行金融行为等情况。
依据的条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
前者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后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公开信息显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立于2006年,是我地方商业银行。成立至今为行下用户提供所需的金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