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共有12条意见,涉及着力优化服务、加强政策引导、改进监管工作三方面。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中,投向自然人不超过200万元的和投向企业不超过净资产2%的单户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60%,同一借款人及关联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5%。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不得用于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经批准可在全省范围经营
《通知》在适当放宽经营范围上提出了详细标准。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低于3亿元的,在批准县域或市区范围经营;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或者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且近2年分类评级达到I级的,经批准可在全市范围经营;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或者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且近2年分类评级达到I级的,经批准可在全省范围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除开展放贷业务外,上年度分类评级I级、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经批准可以开展股权投资、票据贴现等业务,相关业务操作须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要求,股权投资业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票据贴现业务必须坚持贸易背景真实性,严禁资金空转。
对于资产不低于3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权益性投资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0%(含本次投资)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国内企业或境外机构,拟发起设立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不受主发起人发起地域限制。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参与金融精准扶贫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参与金融精准扶贫,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增强对偏远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专门经营10万元以下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且近2年贷款综合实际利率不高于全省平均值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开展业务。
《通知》强调改进监管工作,从优化审批备案管理、强化非现场监管、提高现场监管质效三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对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管理确保权责统一、工作无缝衔接。对违反《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