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分局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作出行政处罚。
据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因存在“个人按揭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罚款30万元。
依据的条款包括《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第三条明确“严格房地产企业资信审查,防范房地产企业向银行转嫁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公开信息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54年,是我国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之一,也是我国第二大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