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在其官网披露处罚信息公示表。
据公示表显示,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于8月7日对中国工商银行池州分行做出处罚,称该分行存在“涉农贷款分类不准确;延解、占压预算收入;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这三条,被处以警告及罚款27万元的处罚。
同时,中国工商银行池州两位支行行长也因此受罚。
公示表表示,中国工商银行池州东至支行行长金仁芳对“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这一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被罚1.2万元;中国工商银行池州贵池支行行长陈诚因同样对“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这一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被罚1.2万元。
看其违规行为,可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可得一二。
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其中明确表示,“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