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崇左监管分局对广西龙州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容指出,广西龙州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以一般固定资产贷款信贷品种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向不符合条件企业发放贷款”,总共被罚款40万元。
其中,针对“以一般固定资产贷款信贷品种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这一项,罚款金额为20万元;针对“向不符合条件企业发放贷款”这一项,罚款金额同样为20万元。
依据的条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其中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公开信息显示,广西龙州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前身为龙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是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多年来充分发挥金融公用,为行下用户提供所需的金融业务,如存取款、投资理财、发放贷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