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分局对江苏银行北京分行作出行政处罚。
据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因存在“办理流动资金贷款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责令改正并处以30万元的罚金。
依据的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公开信息显示,江苏银行于2007年正式挂牌开业,是江苏省唯一一家省属地方法人银行。它作为在江苏省内扬州、无锡、苏州、南通等10家城市商业银行基础上,合并重组而成的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创了地方法人银行改革的新模式。经营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承销短期融资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