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新“新闻动态”,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告内容指出通过审议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新政,涵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次数、州外购房提取及贷款业务范围、直系亲属共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事项、住房公积金再贷时限、开展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等方面。
针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明确指出贷款最高额度由不分单双职工最高80万元调整为“双职工不超过30万元,单职工不超过20万元”。同时还有“不得超过个人公积金余额的10倍”这一限制条件。
针对贷款次数,明确“已有2次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含公积金和商业银行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获得公积金贷款。”
针对州外购房提取及贷款业务范围,将“由能查到备案登记和增值税发票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调整为缴存职工及配偶购买西双版纳行政区域外的住房,仅限于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针对直系亲属共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事项,指出“职工购(建)自住房申请提取和贷款,申请人应当为购房合同上约定的买受人(共同买受人)之一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之一”,一改“职工购(建)自住房申请提取和贷款,其直系亲属可做为共同申请人”的旧政策。
针对住房公积金再贷时限,明确“职工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职工上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24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法在结清款项后立马申办。
针对开展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予以当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户申贷的新途径。
具体以当地执行实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