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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非住房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按照以下条件人员提供具体材料:
1.离休、退休的
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3.出境定居的
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4.调出本市的
需提供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同时,原则上还需提供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职工个人账户证明。
5.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认定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需提供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农村户口证明或外地户口证明。
8.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需提供农村户口证明。
9.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注意: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0.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注意: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