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部门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的广泛性,提高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订质量,《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管理若干规定(征询意见稿)》通过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开时间为7个工作日,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申请人(及配偶)或共同申请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近24个月内存在以下信用记录的,限制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有连续逾期达3期(含)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
(二)贷款曾被“担保人代还”或者“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记录的;
(三)申请人(及配偶)有担保记录的,被担保人的征信报告有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逾期记录;
(四)信用卡有连续拖欠达3期(含)或累计拖欠6期(含)以上的(年费除外);
(五)准贷记卡参照发卡行有关规定及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