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在运行20年之际即将首次迎来大面积修订,被业界诟病已久的银行存贷比限制或将取消,综合化经营将得正名,对于一些比较成熟的商业银行新业务,如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委托贷款、企业债券承销与投资等,有必要明确规定。
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在运行20年之际即将首次迎来大面积修订。有消息称,银监会已经成立了《商业银行法》修订小组,由银监会法规部牵头,并抽调了部分商业银行人士,将用一年时间推进《商业银行法》的修订,争取2015年年底出建议稿。
据悉,该小组正在就《商业银行法》可修改的地方进行调研和全面的论证,目前还在进行征求修改意见、收录修改意见、进行必要的监管条例比对等基础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被业界诟病已久的存贷比限制在此次修订中或将取消。
大面积修订迫在眉睫
现行的《商业银行法》是1995年颁布实施的。在2003年,《商业银行法》曾有过小幅度的修订,一直沿用至今。但在2003年之后,我国银行业迎来了高速发展期。但如今,我国银行业发展与20年前已不可同日而语,各种新兴金融业态不断涌现,商业银行业务也从单一存贷款业务已向混合经营方向发展。在这一背景下,商业银行业务发展与现行法律之间的缺位、错位以及矛盾,已成为制约商业银行发展的瓶颈。
业内人士称,纵观我国金融经济的形势和发展,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各项条例严重滞后于金融机构的实践和市场的变化,而目前银行开展的很多业务又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范畴。若《商业银行法》一成不变,无疑会制约商业银行经营业务创新,抑制商业银行发展活力。
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业银行法》进行的修改,主要就体现在第四十三条,增加了一条例外性的规定“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此举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预留了通道。对此,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许多在银监会允许试点一段时间,已经变成稳定、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如银行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综合化混业经营等,需要得到法律承认。
而在2014年11月,时任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曾公开表示,银监会已经向国务院汇报,建议全国人大适度修订《商业银行法》,该法律某些条款已经不适应现状,因此要留一部分创新空间,“看准了马上就修改”。
存贷比或将取消
修改意见中,业界呼声最高的一条是取消存贷比。在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在《商业银行法》实施之初,中国银行业的负债主要是存款,资产主要是贷款,存贷比作为监管指标,可以较为有效地管理流动性风险,并控制贷款的作用。
但时至今日,随着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商业银行负债端来源日趋多元化,不仅仅限于存款;资产端资金运用也日趋多元化,也不仅仅只是贷款。存贷比监管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高的弊端日显。业内人士称,用存款和贷款比例来管理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能反映商业银行真实的流动性状况。尤其是大中型银行,资产负债业务已经非常复杂,存贷比的劣势更加明显。
同时,近几年的国内商业银行正面临着多种困境,除利润增速大幅下滑、不良贷款持续攀升之外,商业银行还面临存款增速放缓、资金成本增加的困境,在此背景下,业界对于取消存贷比考核的呼声越来越高。业内人士称,当前商业银行存贷比管理制度主要存在的弊端包括:存款竞争的加剧,导致信贷价格居高不下;商业银行的影子银行业务增加,加大了风险隐患;存贷比不能准确反映资产负债的期限配比和流动性状况;以及影响货币政策调控的有效性。
有消息称,银监会已将取消存贷比这一单独的修改意见应急上报到了国务院法制办,由国务院法制办审过之后,再报给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审议。但取消存贷比,并不意味着银行的流动性不受约束。据悉,表述将采用类似“符合监管要求的存贷比例”,不再刚性界定为75%,但存贷比仍将作为一项重要但较为亲和的监测指标。
综合化经营将得正名
业内人士称,对于一些比较成熟的商业银行新业务,如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委托贷款、企业债券承销与投资等,有必要在《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
随着近年来金融脱媒的加剧与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的净利息收入占比正不断下降,银行息差空间进一步收窄。而互联网金融与民营银行的崛起也将倒逼商业银行必须进行业务、模式、流程等多方面的转型。然而此前《商业银行法》?穴2003年修订?雪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的条款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目前银行发展的空间。因此,实行综合化经营,向其他领域拓展就成为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
事实上,商业银行已经在探索混业经营。2014各家上市银行年报显示,16家上市银行去年均加码中间业务,大部分实现非息收入占比提升。其中,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的非息收入占比均已突破30%,招行的非息收入占比最高,达到32.47%。
业内人士称,银行现在未明确分类监管,只是差别化审批,属于监管政策规定,这些监管政策要上升为法律。比如,哪些银行能卖黄金、卖理财、卖保险,哪些不能,这要有明确的分类持牌规定。同时应适当放宽商业银行对外投资,支持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明确规定可开展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委托贷款、企业债券承销与投资等,可让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活动回归理性。此外,增加《银行破产条例》法律条文也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