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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位应为职工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新设立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注册地或通讯地所属区、县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以下简称《单位缴存登记表》)一式二份,填写并确认后,连同以下资料办理缴存登记:
(1)《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提供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或复印件一份、隶属关系证明原件;单位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从属单位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各从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无误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当时为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单位到建设银行领取空白印鉴卡片,并于6个工作日后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卡(以下简称“单位卡”)。
注意事项:
1.新设立单位应到注册地或通讯地所属区、县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须填写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3.《营业执照(副本)》应在有效期内且已办理工商年检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在有效期内且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登记。单位正在办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换证手续的,还应提供工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