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发省级网贷监管细则,其实外省P2P不得在粤设总部。随时互联网金融P2P网贷的快速发展,政府开始规范起来,让P2P网贷平台能走的更远,下文就让小编跟大家讲讲广东首发省级网贷监管细则相关信息。
2月13日晚间,广东省金融办公开征求对《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的意见,据了解,这也是全国范围内首部浮出水面的省级网贷监管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了省级各部门对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责任,包括省金融办具体承担日常监督工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省一级派出机构制定监督管理制度;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电信业务监管;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安全监管;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业务监管;省工商局负责注册登记;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等。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广东省无论从平台数量,还是成交规模,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最大的。业务发展在全国走在前列,自律监管工作也是动作最快的,包括成立第一个省级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首个省级监管办法。这在全国具有重要的象征和引领作用。
每季度上报一次信披公告
总体而言,广东版的实施细则基本遵循了银监会此前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管理办法》)的精神,但在具体条款设置上,同时也结合了本省的实际情况。
例如,相比银监会发布的《暂行管理办法》,广东版的发文单位增加了省金融办和工商管理部门,并明确了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省一级派出机构、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工商局的监管职责,加之“分级管理”原则的监管框架,有助于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
另外,在信息披露方面,相比银监会出台的《暂行管理办法》更严格,并给予具体的披露时限。
根据广东版的《实施细则》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其中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应当在本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进行披露。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主动、及时、准确披露主要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详细信息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市一级派出机构,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而银监会的《暂行管理办法》并未对披露的时限做出具体要求。“这也更有助于监管部门实时了解平台动态,也有利于投资者更好的甄别投资风险。”方颂说。
另外,方颂认为,在广东版的《实施细则》中,没有提及具体的日常行为监管,哪些行为是合规,哪些行为不合规,没有提及资金存管、日常行为监管、信息安全审计报告、备案登记等,后续预估会有相应的细则出台。
打击异地非法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版《实施细则》再次重申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本实力的重要性,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增强机构实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应明确注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字样。
另外,在合格出借人审查方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开展合格出借人审查,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在《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二条中,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查询相关信息、加强借款人风险控制等提供方便。
“将网贷平台纳入征信体系对于网贷机构机构而言可谓重大利好,有助于降低借款人风险。现在类金融机构上不了央行的征信系统,查不了征信,多次小范围征求意见的时候,不少网贷机构都提出这一条,希望相关主管部门的征信系统向网贷机构开放。”方颂说。
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广东版《实施细则》附则第二十六条:“注册地在外省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其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不得在广东省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遵守本实施细则。”
方颂认为,这一条对于打击异地非法经营比较严格。“省级可能不是很突出,但是再进一步细化到地市,影响会比较大,如注册地在深圳或是北京的平台,然后在全国其他城市开展业务,这种情况比较多。对于这些机构来说,面临比较大的调整。”。
上文是小编跟大家整理出来的广东首发省级网贷监管细则相关信息,投资还是需要投资者自身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平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