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PPP再遇政策“东风”,4月27日国家五部委印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别强调,允许以预期收益质押贷款、私募基金等形式拓宽融资渠道,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稳增长背景下,PPP再遇政策“东风”。昨日(4月27日),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外发布。据此,我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通过公开竞争,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
《管理办法》特别强调,允许以预期收益质押贷款、设立产业基金、成立私募基金、发行各种票据债券的形式,拓宽融资渠道。在特许经营的价格或收费机制方面,政府可根据协议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并简化规划选址、用地、项目核准等手续。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专家建议,缺少明确法律规范、合作前景难以预判,是让民营资本对特许经营和PPP模式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建议进一步加快特许经营法的立法进程。
现状:地方PPP项目签约率不足两成
“稳定经济增长,基础投资是关键。”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此前表示,自去年9月份以来,国家推进了7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今后将不断充实完善和动态调整的重大工程包,把一些符合方向、具备条件的重大项目及时补充进来,“实施一批、核准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近期可能会推出新的一批重大工程包。”
基础设施建设意味着巨额投资,在地方财政捉襟见肘的背景下,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成为拉动投资增长的良药。罗国三表示,PPP模式是当今拉动投资增长的热点。
不过,相对于政府的热情,社会资本方面热情却并不高,当前各地推出的项目中真正落实签约的不足两成。招商证券最新报告显示,各地推出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已达1500个,总投资额超过2.7万亿元。截至目前各地已签约PPP项目约70个,总投资金额超过3500亿元。
民生证券一份研究报告亦显示,去年10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前后,34省市区地方政府推出了总额约1.6万亿元的PPP项目,但目前真正签约的大约为2100亿元,仅占总额的1/8。
“大家对PPP模式的推动寄予厚望,但部分省份提出的一些PPP项目不具备实施的条件。”罗国三称,这其中除了金融支持的问题以外,还包括法律法规需要健全的问题,就是如何样保障合法权益的问题。“据我们了解,大概全国各地就是10%-20%左右的项目签订了合同。”
亮点: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支撑,社会资本进入市政、交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仍然面临着众多规范性难题。
4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并于27日全文印发。《管理办法》划定了特许经营的领域、参与主体、财政补贴和融资机制等,理清政府和企业的边界,促进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从特许经营的具体领域来看,《管理办法》明确,将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通过公开竞争,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
而实际上,《管理办法》的部分措施让人眼前一亮。其中,文件中特别强调,允许以预期收益质押贷款、设立产业基金、成立私募基金、发行各种票据债券的形式,拓宽融资渠道。
一位曾参与特许经营法立法过程的人士表示,允许预期收益质押贷款为PPP项目的融资创造了条件,意味着项目的债务不会被放进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里,“在部分国企负债率较高的当下,这有利于国企尤其是央企做更多优质项目”。
《管理办法》规定,在特许经营的价格或收费机制方面,政府可根据协议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并简化规划选址、用地、项目核准等手续。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落地:广东清单管理制度试点获肯定
在《管理办法》出台前,不少地方政府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方面走在了前列。罗国三指出,北京和深圳两地都相继出台了实施意见来鼓励社会投资;而广东实行的清单管理,包括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监管清单等都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实际上,2015年2月,国家发改委批复广东省开展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要求广东通过1—2年的时间试点,为全国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探索路径、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2月27日,广东省发布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及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政府监管清单等三份清单。这也是我国首份发布的省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据广东省发改委介绍,为放宽各类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投资准入,按照“非禁止即可行”的原则,以负面清单方式列明禁止准入类和核准准入类企业投资项目,明确哪些项目企业不能投资,哪些项目经批准可投资,其余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