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扩大住房消费,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提取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便民调整。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
(一)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
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
(二)适时开展贴息贷款业务
当住房公积金贷款率高于85%时,适时开展贴息贷款业务,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由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利差补贴,补贴资金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二、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放宽购房提取条件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范围由“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调整为“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提取时限由“取得规定购房凭证1年内一次性提取”调整为“在取得规定购房凭证3年内一次性提取”。
(二)扩大提取范围
1、职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当年实际支付的物业费,最高提取额不超过2600元(计算依据:市物价部门公布的物业费最高收费标准每平方1.5元和普通自住住房面积界定为144平方以下)。
2、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开具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三、加强风险防范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由贷款余额的1%提高到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