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贷款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其购买耐用消费品的人民币贷款。其中,耐用消费品一般是指单价在2000元以上,正常使用寿命在两年以上的家庭耐用商品(住房、汽车除外)。
贷款期限及担保条件: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在半年到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同时需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人保证方式作为贷款担保条件;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执行,一般没有预期年化利率优惠。
贷款流程:
1.客户在银行特约经销商店选择商品,经商店初审同意后,填写分期还款申请表;
2.客户持申请表到银行指定受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并附有关资料(如:户口原件、身份证原件、工作证或工作单位证明、收入证明等);
3.银行审查同意后,为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并与申请人签订个人耐用消费品借款合同及保证或抵押合同,向商店发出《客户消费贷款分期还款核准通知单》(所购商品价格在1万元以内,可用本贷款购买商品作抵押。凡用本 贷款购买商品作抵押的,应签订《抵押合同》,并到公证机关办理抵押公证手续,公证费由借款人承担);
4.商店通知客户支付首期购货款项,并开出《分期付款现金收据》一式三联(首期付款额一般为所购商品价值总额的20-30%);
5.商店通知客户提货,并要求客户提货时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客户收货单》,将《收货单》及《商品发票》(原件)交银行提示划款;
6.银行将客户申请的贷款划转给特约经销商;
7.客户每月按时将款项存入在银行的存款账户或信用卡,由银行执行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