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实践中,信托利益与信托收益两个概念经常被混淆,甚至当作含义相同的概念交替使用。
1.概念方面的区别。
信托利益
是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也就是说信托利益是信托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享有的所有经济利益。
信托收益
是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是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的增值部分(除去信托费用)。
信托利益既包括信托收益,也包括提前分配的部分信托财产(如有约定),一般情况下也包括剩余的信托财产。《信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这就是说除非信托文件另有约定,信托终止时剩余的信托财产属于信托利益范围而归属受益人。
2.范围不同。
信托收益是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产生的,因此并不会随意变动。委托人不可夸大信托收益也不可缩小信托收益,信托收益是实际产生的。信托利益则不同,信托利益的范围主要是依靠信托文件的约定,信托当事人既可以约定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仅仅指信托收益;也可以约定信托受益人分配到的信托利益既包括信托收益,也包括提前分配的部分信托财产;或者可以约定信托受益人分配到的信托利益既包括信托收益,也包括提前分配的部分信托财产,还包括剩余的信托财产。总之信托利益是根据信托文件而设定的,信托利益的范围可以按照约定发生变化。需要提醒的是,信托利益的范围不同,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的价值也是不同的(信托受益权的财产权益就是委托人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那么在信托受益权转让或质押时就需要正确评估信托受益权的价值。
3.计算公式不同。
信托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信托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而信托利益的计算就比较难,因为信托利益的范围可能是变动不居的,每个信托项目的信托利益的范围不一定一样。在一般情况下,信托利益指包括信托收益在内的所有信托财产除去信托费用的部分。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信托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信托利益=信托财产-信托费用。
信托利益与信托收益在概念与范围方面的开放性与灵活性,充分反映了信托机制极富弹性与多样性的独特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