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机构的经营规则
根据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信托,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信托的书面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信托目的;
(3)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4)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6)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及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7)信托投资公司的报酬;
(8)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和有关管理费用的核算;
(9)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10)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11)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仲裁方式;
(12)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经营资金信托或者其他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2)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3)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4)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5)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
(6)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者关系人;
(7)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8)以信托资金购买自有财产或者以自有资金购买信托财产;
(9)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不受前款第(7)至(8)项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