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风险大吗
信托产品是有风险的,但是信托的风险很低。信托产品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只要合理规划,风险将会大大降低,相比股票,银行理财产品,黄金等等,信托产品风险可以说是最小的。
信托理财产品不同与其他理财产品,都是由实力雄厚的信托公司(基本都是国有企业,或者地方政府下的国有企业,有政府背景)为中高端客户进行的理财业务(信托门槛高,也注定是少数富人理财的方法)。由于信托产品涉及的金额较大,这让信托业处于媒体和社会舆论的严格监管之下。
信托公司、项目方、当地政府都会帮你想办法去化解风险。因为一旦出现兑付危机,就会导致公司信誉受损,对于这些公司,名誉的损坏就意味着这个信托公司是不是该倒闭的时候了,因此也就形成了信托业默认的规则:刚性兑付!这至少说明,信托投资比起其它的投资更有严格的监管,出了事情,有人替你操心。这就是有一个法律上的受托人的独到价值。
信托理财在过去几年中,以高收益低风险赢得了理财市场的众多投资者的支持,并疯狂成长。
不过,随着信托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济环境的持续低迷,信托业的抗风险压力也会越来越大,将来个别项目出现了对付风险或者对付纠纷。具体到信托项目,不同项目的风险程度也是不一样的。很多投资者买信托产品,只看期限和收益率,这是非常危险的事情。购买信托产品要从各个方面分析产品的投资价值。购买信托产品时一定要谨记:利率和风险成正比,风险越高,利润越大。
信托产品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指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而给信托业务带来的风险。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对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影响显著,产业政策则对实业投资领域有明显作用。在我国,市场化程度还并不充分,政策因素很多时候对某一行业或市场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这种政策因素可能直接作用于信托投资公司,也可以通过信托业务涉及的其他当事人间接作用于信托投资公司。
2、法律风险
对信托业务来说,其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信托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或修订而对信托业务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的安全性等产生的不确定性。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同以衡平法为基础的信托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且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大量信托配套法规尚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就更为明显。
3、市场风险
即由于价格变动而造成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可细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
4、信用风险
对信托投资公司而言,主要指信托财产运作当事人的信用风险。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过程中会产生信托财产的运作当事人,形成新的委托代理关系,从而也会产生新的信用风险,该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业务运作前,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融资方)向信托投资公司提供虚假的融资方案与资信证明材料、提供虚假担保等,骗取信托财产,最终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二是在运作过程中,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或控制方为了自身的利益的最大化,未严格按合同约定使用信托资金,或将信托资金投向其它风险较高的项目,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三是在信托业务项目结束后,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或控制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向信托投资公司及时、足额返还信托财产及收益,或担保方不承担担保责任等,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5、操作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由于内部控制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及外部事件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还可以细分为
(1)执行风险,执行人员对有关条款、高管人员的意图理解不当或有意误操作等;
(2)流程风险,指由于业务运作过程的低效率而导致不可预见的损失;
(3)信息风险,指信息在公司内部或公司内外产生、接受、处理、存储、转移等环节出现故障;
(4)人员风险,指缺乏能力合格的员工、对员工业绩不恰当的评估、员工欺诈等;
(5)系统事件风险,如公司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的风险等。
操作风险内在于信托投资公司的每笔业务之内,且单个操作风险因素与风险损失之间不存在清晰的数量关系,对业务延伸领域相当广泛的信托投资公司来说,最容易受到操作风险的冲击。
6、流动性风险
这里的流动性风险指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或以信托财产为基础开发的具体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风险。流动性要求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或信托业务产品可以随时得到偿付,能以合理的价格在市场上变现出售,或能以合理的利率较方便地融资的能力。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将募集的资金以贷款的方式投入到资金需求方,信托财产的流动性主要由资金的需求方控制,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对其流动性进行主动设计,加之现行政策法规中对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制度安排本来就存在缺陷,结果造成流动性风险在当前的信托业务中普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