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
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发布的《关于2013年深圳市平均工资数据的说明》,本市201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2619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5218元)。据此,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我市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涉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均按5218元/月的标准计算。
调整后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公积金缴存: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26091元(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25元×5倍)。
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808元。
2014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808元的,自2014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808元。
3.自2014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