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不同的类型,针对不同的公积金申请,也有相应的申请条件,为您提供以新建商品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为例的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条件以及所需资料。
贷款条件
1.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不含当月)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申请时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账户封存、冻结及销户的为非正常缴存状态)。所有贷款申请人须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另一方也应当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4.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5.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6.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
(2)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2份复印件);
(3)婚姻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4)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认购书。已经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必须提供房地产买卖合同(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
(5)所购住房为现房的,须提供指定评估公司30天以内出具的房产询价单或有效期内的评估报告(原件)(如申请时提供了房产询价单的,需在放款前补充评估报告原件);
(6)购房首期款凭证(含开发商出具的首期款收据及银行转账单据)(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
(7)贷款申请人所有家庭成员30天内的房产查询证明(原件);
(8)还款账户(受托银行借记卡或存折,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
(9)主申请人的父母做共同申请人的,须提供能证明相互关系的户口薄(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10)产权人含未成年人的,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监护人公证书或能证明关系的户口簿,同时需提供未成年人身份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11)买卖合同如有代理人签署的,需提供公证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2)所购现房已办理房产证的,须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13)其他需要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