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统计局公布了深圳市201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2626元,按照相关规定,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也就需要跟着做出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3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26091元(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25元×5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600元。2014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600元的,自2014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