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对外发布了《关于福建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到,为推进福建省普惠金融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福建省“十三五”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福建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据悉,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八个部分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确定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7方面22条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牢牢扭住普惠这个根本,重点针对金融服务以前存在的一些的痛点难点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能量化的尽量量化,能具体的尽量具体。
二、注重总结推广具有福建特色的普惠金融创新产品,如福林贷、无还本续贷、小微快贷等,发挥全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科技金融等新兴技术手段作用,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
三、注重体制机制创新,主要有:建立由省金融办、福建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普惠金融组织机构体系,完善政府增信体系,提高普惠金融风险容忍度,加强激励考核,做到尽职免责等。
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闽政〔2017〕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有关金融单位:
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发展普惠金融,是实现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为推进我省普惠金融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福建省“十三五”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动把握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增进民生福祉为目的,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主线,以补齐金融短板为重点,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使所有市场主体和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有力的金融保障。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健全服务主体多元丰富、服务机会平等共享、服务内容适当有效、服务方式高效可持续、服务保障坚实可靠的普惠金融体系,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金融服务显著增强,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居于全国前列。金融服务覆盖率逐年提高,乡镇一级基本实现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全覆盖,行政村一级实现更多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城市社区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拓展。金融服务可得性逐年提高,针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残疾人、老年人、创新创业者等群体的金融服务大幅改善,力争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一个无障碍金融服务网点。金融服务满意度逐年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申贷获得率、贷款满意度以及信用档案建档率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明显增强,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有力保护。
二、不断健全普惠金融机构体系
(一)发挥各类银行业机构的作用。鼓励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不断下沉服务重心,升级农村金融服务便民点,巩固和增设县域、农村、社区分支机构,为小微企业、创新创业、“三农”、社区等提供针对性、精准化、便利化的金融服务。支持农业银行驻闽分支机构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推动邮储银行驻闽分行扩大基层网点建设,稳步发展小额涉农贷款业务,逐步扩大涉农金融业务范围。支持省农信联社充分发挥“小法人、大系统”的优势,不断创新推广普惠金融服务模式。鼓励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加强阳光信贷服务,每个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至少建设一个阳光信贷服务优秀网点。推动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持续加大棚户区改造、农业开发、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精准扶贫等贷款力度,加大普惠金融资金供给。
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有关银行业机构
(二)规范发展各类新型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推动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更好地对接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以及农村机械设备购置等方面的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更好地服务消费升级。进一步健全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融资性机构的管理制度,拓宽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渠道。积极构建政策性、商业性相结合的融资担保体系,推动各地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运作,充分发挥省再担保公司和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的龙头带动作用,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增信能力。
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省经信委、财政厅、商务厅、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积极发挥保险公司保障优势。支持保险机构优化县域网点布局,推进乡镇、村级保险服务站建设,加大农村网点资源配置和政策倾斜力度,努力实现县域网点全覆盖。支持设立地方法人保险机构,推动保险机构与各级农业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和农业合作社的合作,让保险更好地融入农村建设、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各环节。探索支农支小融资模式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展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小额融资试点;推动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和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加大对城镇化、棚户区改造等项目的投资。
责任单位: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省财政厅、农业厅、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加快创新普惠金融产品
(一)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加快完善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功能,为小微企业提供线上、线下融资对接服务。引导银行业机构继续扩大无还本续贷产品的适用范围和占比,支持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推广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等贷款产品,创新税易贷、流水贷、循环自助贷款、小额信用贷款等适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信用贷款产品。加快在福州、泉州开展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试点工作,成熟后尽快在全省推广。探索“股权+债权”的投贷联动模式,积极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金融产品,支持科创小微企业等“轻资产”企业融资。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省金融办、经信委、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创新“三农”金融产品。大力推广“福林贷”等金融创新产品,进一步扩大林权、海域使用权、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规模,因地制宜推广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农业设施等特色抵质押贷款产品。依托农业龙头企业,推广产业链融资模式。进一步完善现代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继续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业务,鼓励发展茶叶、花卉、水产养殖、水果种植等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通过保费补贴或以奖代补等财政支持方式,不断拓宽政策性涉农保险的品种数量和保障额度。探索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试点。推动农村家庭财产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涉农普惠保险业务发展。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省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创新民生金融产品。支持银行扩大小额信贷覆盖面,为广大群众、创新创业者提供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积极研发养老、教育、旅游、医疗等消费金融产品。鼓励银行积极研发大额存单、理财等保值增值产品,满足人民群众的投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政府公共服务合作,为公用事业性项目收费、保费缴纳、就医诊疗、学生就学等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金融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和参与相关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力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推动发展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等责任保险。支持保险公司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的养老保障需求,提供涵盖多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养老保障。支持保险公司向低收入人群、留守儿童、残疾人士等特殊群体开发专门保险产品,切实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
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省卫计委、民政厅、财政厅、环保厅、住建厅、医保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
(一)拓宽股权融资渠道。加强对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贫困地区优质企业上市培育与辅导,支持其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支持省内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成为“新三板”挂牌推荐试点机构,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高成长性、创新型中小企业到“新三板”挂牌;支持省内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加强与银行的合作,探索推动股权质押贷、投贷联动等业务,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和融资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充分发挥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加大对小微企业、科创企业、新兴产业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融资支持。
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发改委、财政厅、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扩大债券融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三农”专项金融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推动各地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在有效监管下,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管理,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推广运用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优化农业企业、小微企业融资结构。
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发改委、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强化投融资服务功能。引导期货机构加强大宗商品、农产品期货期权交易研究,指导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农户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规避产品价格波动风险,稳定生产经营;鼓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动延伸服务半径。推广风险水平较低的公募基金产品,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向低净值客户提供固定收益类、权益投资类金融服务,增加人民群众的财产性收入。
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拓展互联网普惠金融服务
(一)发展电子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直销银行、微信金融服务平台、移动金融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实现传统金融产品和服务转型升级。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能力,强化在线支付功能,发展电子票据、移动支付等新型电子支付业务,推出适合电子商务特点的支付产品和服务。支持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与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合作,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支付服务。
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创新技术管理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快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力量,开展多维度、动态客户识别、风险评估、监测预警,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开发高效灵活的授信量化模型,探索批量化放贷、互联网信贷模式,通过准确掌握客户消费习惯和资信状况,为客户设计更加个性化、高效化的金融服务方案。探索加快金融云运用,增强数据存储能力和可靠性,提高灾备能力,降低科技投入成本。
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在加强监管、规范发展的基础上,发挥网络借贷中介平台服务便捷、对象广泛的优势,为创新创业群体、小微企业、农户、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提供融资中介服务。发挥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门槛低、变现快的优势,满足各类消费群体多层次的投资理财需求。
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加强金融精准扶贫开发力度
(一)加大贫困地区资源倾斜力度。国开行省分行、农发行省分行、农业银行省分行、邮储银行省分行、省农信联社等重点扶贫银行业机构要按照“单列信贷资源、单设扶贫机构、单独考核贫困地区建制乡镇机构网点覆盖率和行政村金融服务覆盖率、单独研发扶贫金融产品”的原则,进一步提高贫困地区机构网点密度,提升贫困村金融服务便利性和可得性。鼓励开发性、政策性、商业性银行业机构加强优势互补,加大对贫困地区重点村交通、住房改造、社会医疗等领域,以及特色产业、造福搬迁、绿色生态等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力争23个省级扶贫重点县每年各项贷款增速高于全省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有关银行业机构
(二)创新扶贫专属产品和服务。坚持因人因地施策,鼓励银行紧紧围绕产业扶贫、创业扶贫、科技扶贫、电商扶贫,开发“简易贷”“安居贷”“惠农宝”等扶贫专项产品,健全“公司+基地+贫困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贫困户”“家庭农场+贫困户”“种养大户+贫困户”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分片包干责任制,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力度,力争符合信贷条件且有信贷需求的贫困户小额信贷满足率100%。引导银行对扶贫开发对象及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客户和项目加大利率优惠力度,提升金融精准扶贫质量。
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扶贫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提升保险助推脱贫攻坚能力。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开发扶贫保险产品,不断扩大贫困地区保险覆盖范围。积极推广贫困户主要劳动力意外伤害、疾病和医疗等扶贫保险产品,开发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助学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帮助扶贫开发对象获得融资支持。研究探索大病保险向贫困人口倾斜,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社会慈善等衔接,提高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
责任单位: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省财政厅、医保办、农业厅、扶贫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优化普惠金融发展环境
(一)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鼓励银行业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大在农村地区铺设ATM、POS等各类机具,并面向农村地区提供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服务,大力改善农村支付环境。提升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金融服务功能,推进服务点规范化管理。推进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加快农村受理环境的优化改造。加快完善农村手机支付非接受理环境,支持并推动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积极扩大支付清算系统在农村地区的运用,为农民提供安全、便利的资金汇划服务。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建立健全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实施中小微企业信用服务建设工程,依托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共享服务网络。推进省征信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互通,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有序接入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为各类农村经济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夯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础。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在贷款利率、额度、手续等方面给予差别化的政策优惠,体现守信价值。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加强政策普及和消费者保护。开展金融知识进乡村、进校园、进社区、进园区等系列活动,充分利用各种现代传播媒介,多角度、多层次加强普惠金融政策措施和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着力解决不敢用、不会用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问题。加强金融诈骗案件、非法集资事件易发高发领域的风险宣传和风险提示,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收益自享、风险自担”的投资理念。畅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仲裁、诉讼等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渠道,试点建立非诉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化解金融消费投诉和纠纷问题。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省教育厅、金融办、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尽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建立失信行为人“黑名单”制度,加强联合惩戒,防止“破窗”效应。持续加大银行不良贷款防范和化解力度,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积极防范房地产领域金融风险,加强金融机构和各类新型机构经营风险管理,加大金融诈骗、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省公安厅、住建厅、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强化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金融办、福建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其他驻闽金融监管部门及省直有关部门参加,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汇报沟通,争取政策支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推进规划实施和相关政策落实。
(二)强化政策保障和正向激励。各级人民银行要充分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为普惠金融提供低成本资金供给。各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责任考核和正向激励,研究制定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将信贷、保险、证券等金融资源更多投向小微企业、“三农”、贫困人群和特殊群体等普惠金融薄弱领域。特别是要研究完善小微企业、“三农”和扶贫等领域的贷款考核方式,推动落实有关不良贷款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引导银行业机构完善尽职免责制度,下放审批权限,增强放贷积极性。各地政府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费用补贴、奖励补助等措施,激励和引导各金融机构投身普惠金融,助力普惠金融发展。
(三)建立监测评估和效果评价体系。建立我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监测统计体系,定期统计分析和反映各地区、各机构普惠金融发展状况,注重金融风险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开展普惠金融专项调查和统计,全面掌握普惠金融服务基础数据和信息。构建普惠金融绩效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开展普惠金融服务效果评价,提升普惠金融工作在现有金融机构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