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的三种可行制度设计:
封闭式基金尤其是大盘基金的高折价率是所有基金持有人都十分头疼的一个问题,在某些基金的折价率达到50%时,基金持有人仍然要担心折价率会否继续扩大到55%。虽然投资价值已经凸显,但是否还有下跌空间。要考察封闭式基金的投资价值,就必须要探讨“封转开”在法律与制度上的可行性问题。
客观来讲,大盘基金的长期持续低迷反映了基金持有人的一种过度悲观,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封闭式基金的经营业绩不够理想,某些封闭式基金甚至向社保基金和开放式基金进行利益输送,从这个角度来看,大盘基金的高折价率似乎又可以理解。本文旨在寻找一种方案,既可以有效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防止折价率的继续扩大,又可以激励基金经理努力做好业绩。
方案共包括三个方面的机制,即定期申购/赎回机制,提前封转开机制和延期封转开机制。
定期申购/赎回机制
此前曾有媒体刊登过文章提及定期申购/赎回机制,即每年开放1日供基金持有人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价格为基金净值,我们认为这样一种方法显然不够温和,虽然它的确可以保证折价率逐渐减小,但这种方法有可能导致 封闭式基金提前清盘。
定期申购/赎回机制有别于前者。具体来讲,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对其进行把握。
首先,在每年的开放日内,其申购/赎回价格为净值的某一折价,同时申购/赎回价格应遵循递增的原则,递增率可为方案实施日起基金的到期收益率(假定基金净值保持不变)。举例来讲,假定某一基金还有10年到期,其市场价格为0.5元,单位净值为0.9元,测算得到其到期收益率为6%(6%即为递增率),则我们可以设定今年开放日的申购/赎回价格为0.5元,而明年的申购/赎回价格为0.5×(1+6%)=0.53元,后年的申购/赎回价格为0.5618元。依此类推。
其次,如果某一年基金的净值增长率超过了我们设定的递增率,则该年的申购/赎回价格=上年的申购/赎回价格×(1+当年的净值增长率)。
第三,由于每年都有申购/赎回,因此份额可能会有所变化,考虑到申购价格低于基金净值,为保护原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我们需要限定基金份额应保持不增。这一限定似乎从字面上对基金管理公司不利,但一个简单的逻辑表明不会有基金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的情况发生,这也就保证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
提前封转开机制
如果某一基金在某一日的基金净值≤上一年度的申购/赎回价格×1.05,那么该基金应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准备封转开事宜,这一措施是对经营业绩不好的基金经理的惩罚。事实上,只要基金经营业绩不是特别差,可以保证基金净值略高于初期的基金净值,基本都可以避免在存续期内提前封转开。
延期封转开机制和提前封转开机制相对,延期封转开机制是对经营业绩优秀的基金经理的奖励。延期封转开机制是指,在封闭式基金的到期日,如果其净值>当日申购/赎回价格×1.05,则其封闭期可以得以延长,直至某一日的基金净值≤上一年度的申购/赎回价格×1.05,该基金才转为开放。在封闭式基金的延期内,其申购/赎回价格每年的递增率至少为5%,如果某一年基金的净值增长率超过5%,则该年的申购/赎回价格=上年的申购/赎回价格×(1+当年的净值增长率)。
通过以上三种机制,我们可以达到以下三个目的。首先,基于申购/赎回价格保持递增这一原则,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将受到极大的保护。其次,虽然有定期的封转开,但基金份额并不会减少,这保护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第三,由于提前封转开机制和延期封转开机制的存在,封闭式基金的基金经理对待自己的经营业绩将更加审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