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基金持有人大会?有什么权利及召集方式?
一、基金持有人大会简介
基金持有人大会是由全体基金单位持有人或委托代表参加,主要讨论有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终止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理人、延长基金期限、变更基金类型以及召集人认为要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组成基金持有人大会,是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于公司型基金而言,基金持有人大会相当于基金的股东大会,因此与基金持有人大会有关的条款可以参照《公司法》等在基金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对于契约型基金而言,则应在基金契约中加以说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召集。
二、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提前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事项,经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议后,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投资基金法》(送审稿)第八十条规定,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1)提前终止基金;
(2)基金合并或转换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费用标准;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三、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及召集方式
(一)持有人大会的权利
基金持有人组成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是基金持有人行使权利的重要场所。基金持有人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持有人大会可由管理人主持召开,或应持有1/3以上已发行基金单位的受益人的要求而召开。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提前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等。
(二)持有人大会召开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有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召开两种方式。
1.现场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人数不少于规定人数;
(2)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若干人(如100人);
(3)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其他。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若干人 (如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一定比例(如 25%);
(4)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