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出资,是指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一.非货币出资的原则限制:
1.可以用货币估价,即可以用货币评估、计量并确定其价值,无法估量其价值的,如人的思想、智慧等不宜作为出资。
2.可以依法转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财产,如禁止转让的文物等,及根据其性能不可转让的财产,不得用于出资。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哪些财产不得用于出资,公司的股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二.非货币出资的比例:
新的公司法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此次修改的第四项内容是删去《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的限制。这就意味着,股东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法律不再限制比例,具体出资比例由股东按照货币和非货币的出资额自行确定。
三.非货币出资的形式:
1、自物权
动产(所有权)(如机器设备、商品、原材料)所有权,也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如商品房所有权)。
2、他物权
包括土地使用权、承包权、 取水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收费高速公路经营权、收费桥梁和隧道经营权等。
3、债权
包括金钱与非金钱债权。常见债权形式包括债券(公司债券、国库券、外国政府公债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合同权利(如房屋使用权、服务提供合同等)等债权。
4、股权
5、智慧成果
包括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6、其他方式
包括已提供之服务、商号、商业秘密、营业等。
四.非货币出资的注意事项:
1、在理解《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时,我们认为应注意如下几点:
(1)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
(2)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是否应为被投资公司所必需。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涉及到财产权利自投资方转移给被投资公司,因此需要注意是否需要缴纳税金的问题
3、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还需要注意投资方如期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